推动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扫黄打非·护苗”专项行动 “法治进校园”活动系列课件之一 “防性侵”,做孩子的守护者 --我们皆应为讲师、我们都来做讲师 (小学学生家长、教职员工通用版) 教育类标题正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党和政府要始终关心各族少年儿童,努力为他们学习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老师、家长要承担起教育引导少年儿童成长成才的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年5月30日在同全国各族少年儿童代表会上的讲话 提出倡议:我们皆应为讲师,我们都来做讲师。 我们=听课的您!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的提出案例:某小学原教师齐某,利用担任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将本班多名不满12岁的女生单独叫到校内无人宿舍、教室、洗澡间、办公室等处,甚至带出校外,多次进行猥亵,还对其中的2人多次进行强奸。此外,其还在晚上女生就寝后,多次到女生集体宿舍实施猥亵。 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齐某强奸、猥亵儿童一案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从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出发,依法对齐某犯强奸罪由原判有期徒刑六年改判为无期徒刑,犯猥亵儿童罪由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刑期由十年改判为无期徒刑。 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教职员工性侵害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1号,简称“一号检察建议”),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监督建议。 “一号检察建议”是高检院首次发出的关于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做好“一号检察建议”的监督落实工作,对于推动健全预防性侵害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机制,促进校园安全建设,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意义重大。 什么是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二、家长和教师的责任1.家长的责任张军检察长指出:“家庭保护是基础,家长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张军检察长年9月7日在北京二中“法治进校园”活动中的讲话 家长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民政部门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不承担责任的严重后果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监护人不承担责任的其他后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提醒学习:“两法一办法” “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一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2.教职员工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师不能只做传授书本知识的教书匠,而要成为塑造学生品格、品行、品味的‘大先生’”。 ——年12月7日习近平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中强调 张军检察长指出:“学校保护很关键,担负着塑造祖国未来的巨大责任。” ——年9月7日在北京二中“法治进校园”活动中的讲话 提醒学习:“两法一办法”、《教师法》、《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 特别强调: 《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国际视野: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四条: 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 (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 (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 (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三、关于性侵害应当知道的事(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形势性侵害≈热搜词 为什么社会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