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 《意见》要求各地综合考虑辖区内适龄人口、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对辖区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需求进行测算,按照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入学要求,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范围。坚决落实免试入学要求,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公布的招生范围开展招生工作,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严格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其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全部摇号录取。电脑随机录取的具体办法(或细则)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由州(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意见》如下: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入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要求,坚持整体谋划,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省级统筹,市县联动,以县为主”思路,进一步完善招生入学规则程序,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构建一视同仁、公平发展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 二、主要措施(一)强化招生入学管理 1.完善招生入学办法。各地要统筹义务教育和学前、高中教育、城镇和农村、户籍学龄人口和随迁人员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坚持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平等发展、公平招生的原则,整体谋划制订本地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施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要严格落实免试就近入学、随迁人员子女“两为主”入学要求,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等特殊困难群体受教育权益,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应读尽读。 2.科学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内适龄人口、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对辖区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需求进行测算,按照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入学要求,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范围。招生范围划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招生范围涉及较大调整的,应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进行审慎论证,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3.坚决落实免试入学要求。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公布的招生范围开展招生工作。严禁任何义务教育学校通过各类考试、面试(谈)、考察或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各类特长生。 4.严格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属地统一管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完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及公告的备案管理办法,统一规范学生报读民办学校的方法和途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结合本地实际对民办学校申报的招生方案进行审批,明确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一般限于所在县域,严禁超计划、超范围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的具体办法(或细则)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由州(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电脑随机录取工作要做到全程录像,应邀请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学生家长代表全程监督并委托公证机构全程现场公证。录取结果即时公开。未能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5.严控超班额招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义务教育适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发现新增适龄人口导致学位供给紧张时,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要加强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科学规划学校布局,不断加大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力度,持续增加城镇和中心城区的学位资源,有效化解大班额。起始年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新增大班额,确保年底前基本消除义务教育学校56人及以上大班额。 (二)依法保障受教育权利 6.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省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为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入学当年9月前,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7.保障随迁人员子女入学。全面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稳步推进随迁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具体办法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人员子女就学,对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保障。 8.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健全完善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落实好“一人一案”,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9.保障教育优待对象子女入学。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以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应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优待政策认真落实,细化操作程序,保障其就近就便入学。对于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实施办法,简化流程,优先办理入学。 (三)优化招生入学流程 10.简化证明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国家、省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控辍保学工作实际,加强对入学情况的研判,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列出材料清单。凡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一年级新生入学证明材料,户籍人口一般提供户口本,外来人口一般提供半年以上居住证。 11.优化报名手续。要按照便民、高效、公开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招生报名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鼓励、支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快义务教育招生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招生报名网络管理。 (四)加强控辍保学工作 12.严格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云政办发〔〕号)规定,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落实“双线四级”工作责任。形成定期报告工作机制,实时掌握失学辍学底数,精准建立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对失学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要认真执行依法控辍保学“四步法”进行劝返。对劝返学生,按照“集中管理、提供食宿、因材施教”的原则,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劝返复学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教发〔〕号),落实好“一县一方案”“一校一方案”“一人一方案”,因地因校因人科学分类施策,扎实做好安置保学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13.做严依法控辍“四步法”。各地要按照省教育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办法》(云教规〔〕2号)中规定的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四步法”,组织实施劝返工作。对拒不送子女入学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少年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导致适龄少年早婚的有关责任人,要加大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的力度,通过典型案例推动依法治教工作。 14.做好学籍日常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加强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要做好新生入学组织工作,从严规范学生学籍建立和转学、休学等学籍变更程序,及时更新学籍系统数据,做到信息准确、手续齐全、标注及时。严格落实“籍随人走、人籍一致”要求,确保学生学籍情况和实际在学情况一致。 三、工作保障15.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坚定不移“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和切实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举措加以落实。要加强领导,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本地招生入学工作。定期召开招生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并妥善处理本地中小学校招生入学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位测算,制定和落实招生工作方案,做好招生入学的组织工作;要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社会和谐稳定。 16.严格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学校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对学校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进行排名,不得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17.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具体政策和有关信息,包括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家长理解和社会支持。要加大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督促家长依法送适龄子女按时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18.强化监督和执纪问责。各地要完善监督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依规依纪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招生入学纪律的,一律严肃处理,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对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进行全程监控,监督并指导学校依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和规范办学责任。对控辍保学工作不力和招生入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或学校,按规定追责问责。对于民办学校,要建立违规办学行为与办学许可证年检、招生计划挂钩制度,视违规情况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年3月19日 来源:云教小微编辑整理 编辑:王世赋 云南省教育厅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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