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支持住宿餐饮业复工营业项目的通知 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支持住宿餐饮业复工营业加快发展12条实施意见》(云财外〔〕22号)落地,助推住宿餐饮企业复工营业和加快发展,现将部分支持项目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贴息补助 (一)补助范围及标准 对我省年营业额和缴税额行业内排名百名以内的住宿、餐饮企业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取得的新增1年期以内用于复工营业的流动性银行贷款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 (二)享受贴息补助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 1.云南省年营业额行业内排名百名以内的住宿、餐饮企业(详见附件4) 2.企业未纳入信用体系失信惩戒名单 (三)贴息资金兑现流程 1.贴息资金申报。年营业额和缴税额行业内排名百名以内的住宿、餐饮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商务局、财政局逐级申报,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办理。州(市)商务局、财政局收集、汇总本地区企业申请,于年1月31日前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申请资料包括:州(市)申请文件、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重点住宿餐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申请企业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新生效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贷相关信息以及其他与复工营业直接相关的证明材料。 2.贴息资金审核。省商务厅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州市报送的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并征求文旅、市场监督、税务、发改等部门意见,确定省级财政贴息资金额度,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上进行不少于7日的拟扶持项目公示。 3.贴息资金拨付。省商务厅将公示后的审核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下达相关州(市)和省直管县。在正式下达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结果公开。 (四)贴息资金其他相关要求 1.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云财外〔〕22号中规定的复工营业相关方面,对未按规定使用、挪用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的,取消贴息政策支持,追回省级贴息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各州(市)、县(市、区)商务局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已享受中央和省级其他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贴息资金。一旦发现多头申报贴息资金的,将取消借款企业享受贴息政策资格。 二、减免租金补助 (一)补助范围及标准 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入驻商户户以上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步行街等城市商业综合体于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为住宿、餐饮企业减免租金超过30天且减免比例为50%以上的,按租金实际减免额的20%进行补助,每户商业综合体补助金额不超过万元。 (二)享受减免租金补助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 1.在我省登记注册,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入驻商户户以上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步行街等城市商业综合体营运方。 2.企业未纳入信用体系失信惩戒名单 (三)减免租金补助发放流程 1.减免租金补助申报。餐饮企业大型商务楼宇、商场、步行街等城市商业综合体营运方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商务局、财政局逐级申报,并登录“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同步申报。州(市)商务局、财政局收集、汇总本地区申请资料后于年7月31日前报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申请资料包括: (1)州(市)申请文件 (2)申请减免租金补助企业(单位)汇总表(附件3)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在“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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