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25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9月26日起施行。今日,云南省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公众介绍《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李朝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蔡继发出席发布会。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蔡继发介绍《实施细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明责、考责、问责的思路,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基本要求和工作规范,形成范围更加全面、职责更加明确、考评更加科学、问责更加严谨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 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更加全面《实施细则》不仅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而且还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也要参照本《实施细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更加明确《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原则上由本级党委常委中的政府领导干部担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作出这样的规定,既强化了安全生产的领导,又充分体现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 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考评制度更加完善《实施细则》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相关考核和干部考察,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如何考核、如何评价、如何运用考核结果都作出了制度性规定,制定了“四项制度”。分别是: ●巡查制度,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通过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并将巡查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约谈制度,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公开制度,对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约谈等情况,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更加科学严谨《实施细则》不仅规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形,而且也明确了表彰奖励的情形和尽职免责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如何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如何履职尽职具有更强的工作目标导向性。 在表彰奖励方面,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种是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种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给予记功或嘉奖。 在责任追究方面,规定了问责的5种情形 ●履职不到位的; ●阻挠、干涉执法或事故调查的; ●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8种问责方式 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分 此外,还规定了3种惩戒和追责措施 ●一票否决,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 ●从重追究,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从重追究责任。 ●终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同时,《实施细则》也规定了2种减轻或者免于追责的情形,这既体现了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也体现了对务实担当领导干部的爱护。这2种情形分别是: ●补救从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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