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税务报:

出台半年,6项减税政策效应几何。自今年4月19日国务院确定实施6项减税政策,迄今已半年有余。这6项政策不仅有前期“到点”政策的延续,也有新政策的首次推行,覆盖了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三类税种,惠及小微、双创、保险和农业生产等众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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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人日报:

21省公布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14日,全国31个省市区中已经有海南、天津、北京、江苏、河北、陕西、江西、福建、湖南、内蒙古、新疆等在内的21个省区公布了年的工资指导线。与去年相比,多个省份的指导线数值都有所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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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界:

沪港通个税优惠刺激投资热忱。三部委之所以持续延长沪港通个人所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考虑沪港通尚处于启动试点阶段,为吸引内地个人赴港投资,推动沪港通的开展,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记者莫开伟)

4、法制日报:

官方拟规范资管业务,分类监管解决套利规避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公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欲对所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即资管业务)进行分类监管,解决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规避监管等诸多问题。(记者周芬棉)

5、中国新闻网:

20余国代表聚焦中企跨国投资,期待参与“一带一路”合作。“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17日在长沙召开,28个国家和地区的余位海内外嘉宾参会,共同聚焦“‘一带一路’跨国投资与服务新时代”,探讨跨国投资趋势与路径,寻求国际产能合作、农业对外合作机遇。(记者鲁毅)

(资料图企业中新社记者彭大伟摄)

6、人民网:

财政部提前下达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亿元。财政部近日公布《关于提前下达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通知》显示,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获得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总和为.亿元,其中北京获得的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为万元。

7、云南网:

云南房地产市场持续增长1至10月商品房销售额同比增长38.1%。1-10月,全省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国,投资和消费继续保持平稳较快的增长势头,工业增速趋稳,质量效益不断提高,全省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03亿元,同比增长9.0%,比全国(6.7%)高2.3个百分点。云南房地产市场持续增长,商品房销售额.93亿元,增长38.1%。(记者黎鸿凯)

8、云南网:

旅交会“健康旅游馆”举行签约仪式签约总金额达30亿元。11月17日,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在昆明开幕。当天,医院、云南心景集团、亮风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单位在12号馆“健康旅游馆”进行了集中签约,签约总金额达30亿元。(记者彭锡)

如何正确区分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当如何正确区分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呢?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企业取得的除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不征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税〔〕70号通知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作者:刘星

采编:云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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