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以为只有“醉驾”事大,殊不知酒驾也无小事,一旦心怀侥幸涉酒驾驶机动车,即便没有构成“醉驾”,也会因为饮酒驾车而受罚。

如果第二次再因饮酒驾驶被交警查获,除了被拘留和罚款外,驾驶员还将被吊销驾照。

首次扣证再犯吊照

6月20日20时56分,马某驾驶一辆云A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昆明市东川区凯通路魏氏酒楼门口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川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民警现场对马某进行了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论为乙醇含量38mg/ml,已达到饮酒驾车的标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ml,小于80mg/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随后民警查明,马某曾于去年8月28日18时05分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东川区凯通北路大商汇门前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过,后被依法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马某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面临10日以下拘留、并处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危险驾驶将追究刑事责任

7月2日21时44分,魏某驾驶一辆云F号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昆明市广福路与前卫西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经提取魏某血样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4mg/ml(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ml的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因魏某所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车辆,其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同时,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名满分驾驶人受训

记者从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在7月1-7日这一周内,昆明交警查处了起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行政拘留44人,吊销驾驶证68本。

在昆明交警办结的54起酒驾案中,有3人因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拘留,约占拘留人数的0.07%;有54人因酒驾被吊销驾驶证,约占吊销驾驶证人数总数的79.4%。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人,除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外,驾驶证还将会受到记分处理,处罚和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了23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其中“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记12分”;该规定同时明确,累计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而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人,驾驶证将被扣留,驾驶人须参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发还驾驶证。

据悉,在6月30日至7月7日期间,有人参加了驾驶证记满12分学习,而其中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达到43人,占学习总人数的28.9%,位列第一位。

云南法制报投稿邮箱:2206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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