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现就组织申报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原则 (一)规划战略优先。结合正在组织编制的“十三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两个规划,围绕“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要求”的目标,支持重点逐步由城市向县城、建制镇设施建设覆盖,集中资金予以支持。同时,对中央战略决策部署确定的长江经济带、西部大开发、以及四省藏区、重点扶贫地区等项目予以倾斜。 (二)加强示范引领。对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建设项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试点项目、采用先进技术的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项目、缺水地区中水回用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三)前期条件具备。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等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较好,能够保证在年开工建设;所在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经建立,收费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要求;项目法人明确,产权关系明晰。 (四)落实监管措施。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要求将相关项目通过投资计划编制库上报,并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已开工项目必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有上报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运用专项稽查、委托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分解、执行国家投资计划以及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项目申报范围 (一)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项目。重点是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鼓励为实现雨污分流而进行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重点是尚未建成投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项目,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污泥处理量大、处理技术先进的项目。 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严重缺水地区的项目。 (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重点是尚未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县城项目;环境敏感地区大型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其中,重点支持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项目。 2.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项目。重点是覆盖到建制镇的项目。 3.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 (三)示范试点项目 1.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试点项目。仅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确定的试点地区实施方案中涉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的重大支撑项目。 2.垃圾资源化处理示范项目。适当安排符合肥料标准,并获得农业部门颁发的肥料证书的垃圾制肥示范项目,以及除焚烧、填埋以外具有长期稳定出路的其他垃圾资源化示范项目。 已纳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已纳入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上报。 三、投资规模及补助比例 受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减少限制,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将优先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未安排以及不符合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 补助比例。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已下达过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30%、45%、60%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补助比例按相关政策执行,并在上报文件中注明。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组织工作 州(市)发展改革委要与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协调配合,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条件,认真组织遴选备选项目,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二)审查把关和限制要求 1.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在备选项目上报文件中作出明确承诺。请妥善保存相关项目申报材料及评审材料,以备稽查和审计。 2.此前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对稽查和审计发现问题项目较多的地区限制申报。 (三)申报材料 1.州(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文件中应包括年备选项目的总体情况(项目数、总投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情况),项目实施后预计完成的设施建设能力目标,本州(市)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总体提高情况(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分列)。 2.备选项目汇总表,并按优先顺序排列(污水处理备选项目与垃圾处理备选项目分别汇总,且在备注栏注明每个项目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1、附件2)。享受国家有关特殊政策的项目,请在备注中注明相关政策的文件名称和文件号。 3.有关项目材料单行本(污水处理备选项目与垃圾处理备选项目分别列出目录,活页形式单独成册)。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项目环评批复; (3)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4)土地批复情况(涉及新征土地的项目,提供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征土地的,提供土地证); (5)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6)项目招投标审批意见; (7)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州(市)申报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厂网配套等方面加强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8)污水或垃圾收费文件; (9)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银行贷款承诺函、贷款合同或授信协议、企业自筹承诺文件等),本年度资金必须平衡; (10)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应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委托函,委托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对国有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并附该企业的营业执照); (11)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新建项目预计开工时间作出承诺或出具已开工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说明,并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且作出承诺,出具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4.“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政务服务中心—下载专区—软件下载栏目下载最新版本)导出的项目库文件(后缀为imo)电子版),与项目汇总表一并刻录成光盘(优盘无法受理)上报。同时,为保证今后工作的连续性,请将相关项目导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请认真核对编报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版材料,相关项目信息必须完整并与项目汇总表内容一致。 (四)信息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将视情况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信息。凡申报备选项目的企业和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申报。 (五)申报时间 请于年3月1日前,将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送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请严格遵守时限要求,过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年污水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汇总表 2.年垃圾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汇总表 3.年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清单列表 4.配套资金证明说明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2月2日 季明环保,专业建设城乡各种垃圾处理工程与设备制造。可与您共同申请国家扶持资金,建设城乡垃圾不落地资源化处理厂国内已建厂十多家。电话 北京治疗白癜风的中药北京治疗白癜风去哪里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yunnanshengzx.com/ynmt/479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