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投促发〔〕15号 云南省投资促进局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印发 《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外汇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吸引外资“盲点”“痛点”“难点”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云政发〔〕2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州(市)相关部门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并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 省投资促进局张宏韬- 省财政厅孔德锡- 省商务厅张晶璐-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王涛-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陆伟- 附件: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云南省投资促进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吸引外资“盲点”“痛点”“难点”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云政发〔〕20号)文件要求,鼓励外商投资云南,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在云南省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条奖励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 年实际利用外资万美元(含)以上的新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万元人民币。 (二)外资增资项目 年实际利用外资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外资新项目和外资增资项目是指年1月1日后新登记注册和新增注册资本金的外商投资项目,设立时间及增资时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为准,不含住宅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 (二)合资企业的新项目和增资项目,以外方股东的投资额为准,中方股东投资额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年实际利用外资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到位并已纳入省商务厅统计输机的实际利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 (四)同一投资主体在我省投资的不同项目可视为一个项目,其年实际利用外资额由该投资主体不同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加和计算,并由该投资主体选择其中一家在我省注册投资企业作为奖励申报企业申报奖励。 (五)申报奖励的外资企业经营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申报材料 (一)《云南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利用外资规模以及申报企业申报承诺等,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申报企业批准文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年度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四)申报年度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等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五)同一主体投资不同项目,需提供投资主体与各项目之间的股权关系等证明材料。 第五条申报时间 奖励金申报时间为1月1日至3月1日。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网上申报要求,登录阳光云财一网通网站(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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