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滞纳金加收率非量化考核指标:1、建立滞纳金辅助登记帐;2、欠税分户明细帐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意见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税发[2000]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经省局研究决定,仍按照省局对“四率”(申报率、入库率、申报准确率、欠税增减率)部署和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应办理税务登记证户指在考核期内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因工商部门未发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税务登记但有按期纳税记录的,视为已登记

第二章考核指标及评分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云南省公吧

第二十条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情况,依据《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但不得减少指标数量,不得变更指标名称和口径

第十条欠税增减率非量化考核指标:1、建立欠税登记帐;2、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有关手续

第二条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对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质量考核,以及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质量考核均适用《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及本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入库率非量化考核指标:1、建立分户税种登记表;2、建立征收台帐(总帐、分户明细登记帐)

第七条申报率非量化考核指标:1、是否按照《税收征管法》规云南省考试中心电话定办理税款延期申报;2、按征管改革要求,在城市、城镇是否建立办税服务厅,实行多功能优化服务;在农村是否合理设置申报受理点(厅、室);3、纳税申报表是否齐全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结合云南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鉴于历年陈欠税款难以确定其属期,为便于操作,考核欠税增减率和滞纳金加收率时均以1999年期初欠税余额为基数开始计算

第六条登记率非量化考核指标:1、税务登记管户清册(含迁入、迁出管户的登记);2、停歇业户登记清册;3、注销户登记清册;4、非正常户管理登记清册;5、失踪户登记清册

附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方法采取每个地州(市)抽查一至二个县云南省公(市)局(分局),并以抽查考核结果作为省局对地州(市)的考核结果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法规库由《纳税服务网》整理

第五条考核实行百分制,标准分值分别为:登记率20分(其中:企业及分支机构10分,个体工商户10分);申报率20分(其中:企业及分支机构12分,个体工商户8分);入库率20分(其中:企业及分支机构12分,个体工商户8分);申报准确率10分;欠税增减率10分;滞纳金加收率10分(其中:户次6分,金额4分);处罚率10分(其中:户次序3分,金额7分)量化考核按照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规定计算扣分;非量化考核每达不到一项,扣减该项指标的一分

第一章总则

第四章附则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十三条考核由省局统一组织考核工作组,以地州(市)为单位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九条申报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网准确率非量化考核指标:1、日常检查户应占登记管户的60%以上;2、稽查检查企业户数应占企业登记管户的30%以上,稽查抽查个体工商户数应占个体登记管户的5%以上;3、稽查结果明细表

第十九条考核实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纳入省局“以奖代补”考核范围,优秀的给予奖励,较差的给予惩罚,奖惩办法另行下发

第十二条处罚率非量化考核指标:1、税务违法行为是否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处罚;2、稽查罚款应占稽查查补税款的10%以上

第十八条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评定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为良好,60-79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

第十四条实施检查考核,以核对电脑记录和书面记录为主,必要时,可深入纳税户核对

第十六条申报率、申报准确率只考核营云南省公网业税;申报率、申报准确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处罚率的考核范围是包括被查单位管辖的所有纳税人的情况,而不仅限于考核登记率所抽查的户数

第四条考核指标暂定为“七率”,即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申报准确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和处罚率“七率”具体考核指标分为量化考核和非量化考核,量化考核按照《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规定进行,非量化考核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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