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务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促进全省公务员廉洁从政,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各类评审活动包括项目评审、论证、鉴定、评估、考核、检查、验收、咨询、资格(质)认定等活动。

参加各类评审活动领取的报酬费用形式包括评审费、论证费、鉴定费、验收费、咨询费、劳务费等。

第四条参加下列各类评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报酬费用:

(一)参加本单位组织、管理的各类评审活动;

(二)参加本系统组织、管理的各类评审活动;

(三)委托外单位协助完成的项目,委托单位人员参加该项目的各类评审活动。

第五条具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报酬费用。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专职从事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组织、参加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评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领

取报酬费用。

第七条符合规定领取的报酬费用应通过本人工资卡、

公务卡发放。

第八条领导干部受邀参加其他单位、其他系统管理、组织的各类评审活动,应当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制度;符合规定领取报酬费用的,应当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

项报告制度。

第九条有下列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问责、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违反规定领取的报酬费用责令退回。

(一)违反本规定领取报酬费用的;

(二)违反本规定发放报酬费用的;

(三)擅自参加其他单位、其他系统管理、组织的评审活动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应该参加而不参加,或者无故拖延相关评审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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