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建质函〔〕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延期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自年4月起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安排、严格条件、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督管理与服务企业并重、全面要求与差别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本次延期为契机,进一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建筑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延期范围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有效期至年7月1日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太阳能安装、园林绿化等企业,不参加本次延期工作。

三、延期方式

本次延期审查分为重新审查和一般性审查。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为重新审查(具体名单附后):

1.年4月1日至年3月31日期间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年4月1日至年3月31日期间因生产安全问题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有生产安全不良记录,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隐瞒事故等其他重大安全问题的;

4.受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一般性审查。

四、延期程序及任务分工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质安处)工作任务为:中央驻滇建筑施工企业和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审查;对重新核查企业进行审查;对一般性核查进行随机抽查。

(二)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州(市)所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一般性审查,审查结果报质安处核验,并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上填报。

(三)延期审查结果合格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更换正本,副本加盖延期章,有效期至年7月1日。不合格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年7月1日后自行失效。

(四)本次延期审查合格的企业名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网上进行公告。

五、上报资料内容及时间

(一)一般性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专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等年-年三年自行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考核记录;

2.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三年来企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的情况,并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上填报;

3.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号)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91号)的规定要求,企业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填报并完善以下信息: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等A证)数量不少于3人。二是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或C2证)数量,最低标准,即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及以下资质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及以下资质不少于2人;劳务分包资质不少于2人。三是建筑施工特殊工种人员。四是企业项目负责人(B证),在项目实施阶段进行备案审查。

(二)重新审查的企业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企业业务制定);

2.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4.执业危害防治措施(征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的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着事故发生后能够有效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制定征对性方案,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以及救援演练记录等);

7.本企业发生事故原因分析和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不超过字)。

(三)中央驻滇建筑施工企业和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一般性审查的延期申请材料于4月21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安处审查。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一般性审查的延期申请材料于4月21日前报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5月19日前审查通过的企业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安处核验,并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上填报。

(四)所有重新审查企业的延期申请材料于4月21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安处审查。

六、验证时间安排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审查通过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提前收缴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按照如下时间安排统一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安处办理延期手续。

1.曲靖市、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年5月22日至5月26日;

2.昭通市、楚雄州、红河州、文山州、临沧市、玉溪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年5月19日至6月2日;

3.昆明市:年6月4日至6月9日;

4.中央驻滇建筑施工企业和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请于年6月9日前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安处。

5.年6月12日至6月30日领取办理好延期手续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工作,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延期申请的各项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组织好所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延期申请工作,办理延期期间做好协调工作,减少对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各地要认真审查企业提交的延期申请材料,签署审查意见,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按照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办理。

(四)延期期间请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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