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省局与省国税局联合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8号),今年3月下发了《云南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云国税[2004]56号),明确了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和要求

二、各地要按照《云南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选择适当的行业,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今年内评定面不低于总纳税户的2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面,以后逐年递增10%

三、评定信用等级实行公告、鼓励制度对评定信用等级纳税户的信用等级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云南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激励: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快领导,搞好学习宣传,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统筹安排部署,积极争2015云南省公务员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配合下,共同抓好落实

(四)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向上级局报告;各地州市地税局要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省局征管处

(一)对a级信用纳税人,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专项、专案检查以及税务案件协查等检查除外);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以自核自报为主,税务机关不再进行汇算;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相关资料齐全的,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放宽发票领购限量;纳税申报推行“绿色通道”理等优质的纳税服务措施

(二)对评定为b级的纳税户,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蒋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重点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三)对评定为c级的纳税户,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或税务稽查重点,对查出的问题,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处理;严格审核申报、验证、年检等报送纳税资料,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或实行取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填开等办法;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按照省局王局长的指示,年内要尽快抓好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为此,省局要求:云南省公务员局网

近期,省局工作组在基层调研时发现,各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尚未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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