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召开执行工作发布会

发布会现场党组成员、履行局长吕召发布近期执行工作办副主任张宇主持发布会7月22日上午9时,云南高院召开执行工作发布会。

云南高院党组成员、履行局长吕召在会上对云南法院执行工作近期的主要成效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进行了发布。会上一并发布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实行义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布会由云南高院办副主任张宇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履行难”问题。云南高院党组高度重视,深入贯彻最高法院关于解决“履行难”工作的部署要求,曾于4月21日召开发布会对云南省解决履行难的基本思路进行了通报。此次的发布,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对三个月以来云南高院执行工作主要成效及下步工作部署进行的阶段性汇报,重点对《公告》的相关规定进行发布。

三个月以来,云南高院认真兼顾部署,制定了工作方案和配套文件,包括五个规范全省执行工作的规定和两个关于失信惩戒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明确的执行工作目标,省高院院长与各中院院长签订了状,分解、层层落实,确保完成目标。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履行部门认真执法办案,清算履行结案,及时发布失信名单,应用法律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不断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通过淘宝司法拍卖获得良好成效。

云南高院《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全省各级法院履行局将延续展开3项专项行动,包括“制裁、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动专项行动”,“为期半年的‘涉金融案件专项履行活动’”,“失信被执行人的信誉惩戒专项活动”。《公告》明确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期限实行生效法律文书肯定义务、有实行能力而拒不实行的需要承当的法律后果,负有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有能力履行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8种行动,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不得有的9种消费行为。

下一步云南高院将展开上述3项专项活动,并对全省基本解决履行难工作进行督查,同时强化履行联动,力争切实解决“履行难”问题。

云南高院履行局全部人员参加了发布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实行义务的公告

(第一号)

为保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切实推动“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履行难”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展开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布本公告: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履行局将延续展开制裁、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动专项行动。

1、凡被执行人未按履行通知期限实行生效法律文书肯定义务的,履行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实行能力而拒不实行,符合法律规定拘留、罚款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拘留、罚款。

3、负有履行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能力履行而实行以下行动之一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具有谢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背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动,经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捏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实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逼、贿买方法阻挠他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导致判决、裁定没法履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导致判决、裁定没法履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履行,导致判决、裁定没法履行的;

(5)以暴力、威逼方法阻碍履行人员进入履行现场或聚众哄闹、冲击履行现场,导致执行工作没法进行的;

(6)对履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导致执行工作没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履行案件材料、履行公务车辆和其他履行器械、履行人员服装和履行公务证件,导致执行工作没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导致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履行局将展开为期半年的“涉金融案件专项履行活动”,有效化解金融机构不良信贷风险,全力解决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剧增的问题,切实保护金融秩序,保障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履行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誉惩戒力度,凡被执行人未按履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实行义务,或未按法院财产报告令要求报告财产或不照实报告财产的,将一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对其进行信誉惩戒。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级装修房屋;

(4)租赁高级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坐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坐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实行的直接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行上述规定的行动。

本院严正告示: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迫力,当事人必须实行。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实行生效法律文书肯定义务而未实行或未完全实行的被执行人,自觉到履行法院主动实行生效法律文书肯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遭到法律制裁。

特此公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一六年七月2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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