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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上午10点,昆明海埂会堂玉兰厅举行了“云南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和《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10条措施》新闻发布会”在昆明海埂会堂玉兰厅举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唐文祥在发布会上就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所关心的我省近期出台的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

出台背景

国庆前夕,云南省印发实施《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和《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10条措施》,“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云南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瓶颈之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提出建立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唐文祥表示,新出台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明确要“建立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并视资金池运作情况逐步扩大规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等。对贷款后出现的坏账,由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金实行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对符合发展方向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云南非公有制强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据介绍,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差异化政策,原则上补偿范围为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按法定程序核销额的50%,对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项目,特别是生物医药、信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食品与消费品制造业及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民营(小巨人)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及高原特色农业加工企业等条件的贷款由风险补偿金承担贷款本金的70%。同时,将成立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责是:确定全省贷款增速年度目标任务;批准风险补偿和不良贷款核销事项;协调合作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他有关工作。

最后附上《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全文

第一条是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给予符合条件的创新型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应经费补助,落实税收优惠、微型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加大专利质押贷款和知识产权贷款发放力度,鼓励上市融资,打造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条是建立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这是我省赴天津考察学习并借鉴天津经验提出来的政策措施。主要目的是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银企之间协作和互信,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防止中小微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建立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主要用于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对贷款后出现的坏账,由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目前,《关于建立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送审稿)》和《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已上报省政府。

第三条是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这是对省政府今年4月出台的《云南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云政发〔〕22号)文件的重申和强调。同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必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第四条是加快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融合发展。建立国有企业混改分类目标企业清单和招商项目库,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上市及企业经营管理。

第五条是降低民营企业成本。为缓解当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应贯彻落实好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75条实施细则和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10条措施,切实降低民企融资、用地、用能、人工、物流等成本,推动制度性交易成本显著降低,缓解当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第六条是深入开展创业创新活动。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充分用好我省已有的支持双创的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

第七条鼓励民营企业上水平上台阶。省财政对民营企业引进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补助,并对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的民营企业,按照不同额度分别给予奖励,“高污染、高耗能”及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不在奖励范围。这是对云发〔〕12号、云办发〔〕22号和云政发〔〕19号文已有政策的完善。

第八条是培养造就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通过以会代训、到国外交流学习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全省民营企业家和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培训。继续坚持我省行之有效的对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的表彰评选政策,给予优秀民营经济人士政治地位,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第九条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畅通联系民营企业渠道,完善各级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工作制度。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坦荡真诚地同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严格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对政商交往中各种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鼓励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是加强民营经济工作组织领导。调整充实云南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作用,加强民营经济政策落实的督查督导和第三方评估。强化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州、市、县、区党委、政府抓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云南省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改善营商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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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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