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董宝涛律师,为您提供更多专业的法律咨询。 为了财富保值增值,购买银行代售的理财产品,不曾想亏了十余万元,胡先生为此将银行诉至法院。 案情简介 年3月,胡先生在中国银行认购了银行代为销售的某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在交付万元认购款时,胡先生在基金交易凭条上签字确认,签名下方记载:“本人充分知晓投资开放式基金的风险,自愿办理银行代理的基金业务,自担投资风险”,并在该交易凭条背面的《风险提示函》下方签字。 之后,因该基金产品发生亏损,胡先生遂以银行为被告、某基金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银行赔偿其亏损18万余元及投资期间的利息。 庭审中,银行确认在销售系争理财产品时,未对胡先生进行风险评估。但在发生系争理财产品交易之前,胡先生曾在银行做过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为:胡先生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及适合购买的产品为稳健型。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作为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已尽到了合理的风险告知义务。胡先生签署合同即应视为其已对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阅读并知晓,其作为具有多次投资理财产品经验的投资者,应当能够预判系争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应自行承担。故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 胡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银行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负有依照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财务状况等推介合适产品的义务。胡先生虽签字确认知晓相关风险,但并不能据此免除银行在缔约前的评估和适当推介义务。胡先生属稳健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差,但银行却违反“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的原则,将风险相对较高的产品销售给了胡先生,故对胡先生的损失负有主要过错。 该案中,胡先生对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亦应有相应的认识,但其未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而是选择购买系争理财产品,对相应损失的发生亦具有相应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应规定,银行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相应减低。 故胡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的诉请可予支持,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二审改判银行赔偿胡先生的全部本金损失18万余元,驳回其余诉请。 来源:网络 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董宝涛律师:。 赞赏 长按向我转账 受苹果公司新规定影响,iOS版的赞赏功能被关闭,可通过转账支持。 李卓胥招聘ios开发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yunnanshengzx.com/ynly/8395.html |